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023-07-08 09:54:49 来源: 扬眼
网络直播需慎言,不当言论惹官司。宜兴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因平台网络直播中发表评论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中,法院依法判令商业诋毁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就是被告在直播中对同行竞争者的产品发表了“负面评论”。
原告是宜兴市的一家茶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等,在天猫平台和京东商城均开有网店,对外售卖底款印有“某某古龙窑柴烧”字样的紫砂壶等商品。被告是一家茶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紫砂茶具、工艺品的销售,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网店,截至2021年12月8日关注人数为1030人。
【资料图】
2021年1月,原告公司负责人来到宜兴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其手机京东APP上的相关视频以摄像的方式取证。在该视频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在京东商城直播间里对网友提供的茶壶图片发表评论意见,中间讲道:“……全部都是假的,买的是一样的,是一个东家的……不是柴烧,你是用的电柴混合烧,还不是气柴混合烧……如果这把壶是真柴烧,我家里的壶,你要多少我给多少,不用一分钱,不用一毛钱……不认识(出示茶壶底部的印章),这个壶你自己看有没有美感……你买的不是紫砂泥,你买的泥料是耐火材料……所以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等内容。
其中,吴某在直播中出示的茶壶底部照片中显示底部印章内容为“某某古龙窑柴烧”字样,也就是原告方的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直播传播误导性视频和虚假信息,恶意抹黑自己的商业信誉,误导广大消费者,对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与原告均系紫砂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要件。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直播截图茶壶底款照片、网店销售紫砂壶及壶底落款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直播间中出现的茶壶所指向的即为原告生产销售的茶壶。
最后,吴某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开设的京东平台直播间里对相关网友提供的茶壶发表评论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没有直接点名涉案茶壶系由谁生产销售,但其在直播间中通过展示茶壶底款的方式,还是会让观看直播的网友知晓该茶壶底部印有“某某古龙窑柴烧”字样内容,通过比对原告网店售卖茶壶的底款内容,可以让观众直观分辨出其展示的茶壶系由原告生产销售。
因此,吴某在直播中直接评论涉案茶壶系假柴烧、假紫砂,同时将该茶壶与其自己制作的茶壶进行对比,认为涉案茶壶不具有美感等内容,但其并未在直播中出示作出该种判断的依据,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种表述损害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茶壶产品的知名度、销售价格、相关市场竞争状况、被告开设网店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最终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5000元。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属于当前非常热门的新型经济形态。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仍需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随意发表相关评论。
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更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否则,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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