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2022年山东各级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同比下降43.6%,网络贩毒特点突出

2023-06-25 23:22:43 来源: 济南报业全媒体

在“6.26 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6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履行禁毒工作法定职责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禁毒意识,共同营造“向毒品宣战”的浓厚氛围。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罗莹介绍,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件,同比下降43.6%;判决毒品犯罪分子1116人,同比下降47%,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下降,全省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

山东全省法院坚持高标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省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23年,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庭处室参加的省法院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的实施方案》,从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工作的13项具体工作措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同时,坚持高压态势严打各类毒品犯罪。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件,同比下降43.6%;判决毒品犯罪分子1116人,同比下降47%,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下降,全省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从罪名分布情况看,案件数排名前三的依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毒品案件总数的62.34%;容留他人吸毒罪占案件总数的21.9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占案件总数的10.56%。坚持严打态势,毒品犯罪重刑率为13.1%,高出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8.9个百分点;毒品案件缓刑适用率为6.78%,比普通刑事案件低11.5个百分点。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惩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等下游犯罪。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坚持能动司法推动禁毒综合治理。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省法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法院禁毒典型案例的评选,今天发布的就是其中的部分典型案例;组织了禁毒短视频拍摄评选活动,已经陆续通过山东高法官方微博、微信播放;并在济南市禁毒主题公园组织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发放禁毒宣传品、宣传禁毒知识。明天,山东法院还将走进大学校园、走进社区、乡村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各级法院也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集中宣判、开展禁毒法治讲座、发放禁毒宣传材料、播放禁毒宣传短视频、登载禁毒知识等多种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积极参与推动禁毒综合治理。

此外,罗莹表示,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一是涉麻精药品犯罪需高度重视。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诊所负责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对外销售;被告人吴某使用自己或他人身份到陕西省某地各医院购买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后通过网络媒介向不特定人员销售。上述案件暴露出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还需要加强。

二是个别罪名案件或者被告人数增长。在毒品犯罪案件整体大幅度下降的形势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判处有罪的人数呈现增长态势。这两类案件总数虽然不多,但也反映出对毒品原植物、易制毒物品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教育等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是涉毒犯罪年轻化特征依然突出。经对比分析,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仍以中青年居多,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为52.77%。对青少年的禁毒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四是非接触式、零包贩卖特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沟通联络,再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毒品交易,是近年来毒品犯罪最为突出的特点。在此类犯罪中,毒贩交易的地点多会选择在停车场、公交站牌、马路边、小区附近、超市及药店门口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有的毒贩还会选择快递柜完成交易。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根据全省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加强与公检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审判指导,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组织禁毒宣传等方式,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努力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贡献力量。

山东法院打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1

利用“互联网+快递”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康某某、廖某、胡某某采用互联网联系,快递寄送的非接触手段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实施毒品犯罪百余起。经查,康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1.2克,廖某贩卖冰毒共计26.733克,胡某某贩卖冰毒共计7.501克。另外,自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康某某、廖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6次,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15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廖某、胡某某贩卖毒品,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廖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采用互联网联系、快递寄送的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百余起,法院依法认定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依法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互联网+快递”的模式是近年来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业者也需要切实提高防毒、禁毒意识,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共同担负起全民禁毒的责任,努力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案例2

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上头电子烟油”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违禁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仍向被告人尹某等人多次贩卖。尹某在购买“上头电子烟油”后,与被告人李某乙分装到小塑料瓶或者电子烟弹中,通过微信对外贩卖,其中李某乙还向未成年人贩卖。被告人靳某购买装有“上头电子烟油”的烟弹后,多次加价向吸毒人员贩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李某乙、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乙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外一些不良的生活方式、负面文化对国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案中的所谓上头电子烟,实际上就是在普通电子烟中添加了毒品大麻油,系毒品。此类的新型毒品会被犯罪分子用所谓的“时尚”“加料”的名义对外贩卖,隐蔽性强、流通速度快、被滥用风险高,甚至会在青少年群体中蔓延。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的青少年、家长和教育部门,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增强青少年辨毒识毒禁毒意识,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案例3

诊所无处方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诊所期间,明知盐酸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仍在无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并从中牟利。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间,赵某某共对外贩卖盐酸曲马多近三千盒。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警示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盐酸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对该药品的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身为诊所经营者,明知该类药品的性质,仍然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还有的被告人使用自己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医疗机构骗取上述药品,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亦被依法严惩。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的发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诊所等均要加强麻精药品的监管,建立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毒的社会管理体制,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案例4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公安人员在进行罂粟踏查工作过程中,在被告人高某某家中查获罂粟果177个,抛皮后称重为183.37克。经鉴定,高某某所持有的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高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警示意义】

罂粟是一种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其果实是提炼制作鸦片、吗啡、海洛因的主要原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极有可能落地生根成为害人之物。从去年的情况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总量不大但有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必须严格管理。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罂粟果,即构成了犯罪,受到了法律惩处。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禁毒是全社会的事,人人有责,一定不要私自持有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种子,更不得私自种植,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5

依法惩处“零口供”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间,刘某某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多次贩卖冰毒给姜某某等18人吸食,共计贩卖冰毒195次、128.28克,涉案金额165 271元。刘某某被抓获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面对其与上线、购毒者之间存在的微信转账等证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拒不供述,辩称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法院根据多名购毒者的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认定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只要实施了毒品犯罪,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提醒那些存有不良企图的人员,莫存侥幸心理,远离毒品,利人利己。

案例6

陈某某、邱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邱某相识后,达成由邱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由王某某进行贩卖的合意,王某某又主动联络被告人陈某某为其提供甲基苯丙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颜某某分装后在当地大肆贩卖,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模式和毒品交易链。自2015年4月起,王某某、邱某、陈某某等人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3827.6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系一起贩卖、运输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邱某、王某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形成稳定的毒品交易链,使得毒品得以快速在社会流通。三被告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牟取暴利,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对陈某某、邱某、王某某判处极刑,其余各被告人也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爱济南 记者:徐若曦)

原标题:2022年山东各级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同比下降43.6%,网络贩毒特点突出

值班主任:李欢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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